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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3 生效日期:2007-04-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乡村债务沉重是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虽然各县(市、区)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因债务涉及面广,形成原因复杂,化解工作进展缓慢,致使不少乡村在沉重的债务负担压力之下,已无力发展经济、进行各项建设,有的甚至导致组织运转困难、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解乡村债务提高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二、化解乡村债务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化解乡村债务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强化基层政权、保持农村稳定为目标,着眼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地制宜,挖掘潜力,依靠群众,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乡村债务问题。
  总体目标:在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同时,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化解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乡村两级承担的债务(不含经营性债务)。
  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化解乡村债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扬民主,依靠群众,把化解乡村债务与扩大政务、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化解债务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开展各项工作。
  (四)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各项化解措施的制定必须通过相应的民主程序,充分体现农民的意愿。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严禁强行收欠,扒粮搬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认真对照审核,锁定债务数额
  据农业部门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市村级债务总额为151638万元,债权总额为30683.5万元,农村净债务为120954.5万元,平均每个村36.9万元,农民人均291.6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审计组,对各行政村上报的债务债权数字进行认真的审计核查,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并根据村级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处理乡村债权债务
  对审核后的乡村债权债务,要本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方针进行处理。要区别轻重缓急,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处理的措施和方法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总的原则是,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农民群众乐于接受,又能有效化解债权债务的办法、措施,都可以实践。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合理清欠,回收债权还债。收欠还债是解决乡村两级债务的重要途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各级应当采取经济或法律手段积极催收催缴,用于偿还债务。清欠回收债权,一定要根据不同的欠款对象和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党员干部的各种欠款要采取纪律和组织手段限期归还。对农民个人欠款,属农村税费尾欠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核销,没有条件的地方原则上继续挂帐;属于其它合法性欠款的,要根据农民的承受能力,尽量动员其主动偿还。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可由村与农户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确实困难、无力偿还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免。对农民按合理程序形成的以资代劳欠款,应允许农户投工偿还。
  (二)债权债务抵冲消债。这是处理乡村债权债务一种简便、直接、有效的方法。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分析掌握债权债务人基本情况的条件下,认真做好说服动员工作,让债权债务人自愿结对,双方协商一致后,到乡(镇)政府、村委会办理冲帐手续,重新立据。
  (三)盘活存量资产还债。当前我市大多数村仍拥有一定数量的存量资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闲置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清查、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以拍卖、招租、招包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用于还债。
  (四)调息、降息减债。当前乡村债务的构成中,民间高息借款在一些村占有相当的比重。各县(市、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核实数额、弄清来龙去脉、加强宣传教育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办法进行处理:对过去民间高息借款,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息,由县(市、区)农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统一换据清算;过去已付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于抵冲本金。
  (五)增收节支偿还政府性债务。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性债务。市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对增加收入、减少债务成效突出的县、乡、村给予奖励,支持基层推进化解村级债务工作。
  (六)采取相应措施对部分村级债务实行减、免、缓。对村欠乡镇政府款,在核实无误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先予挂帐;对村集体所欠的原财政周转金可按相应的程序经批准后予以减、缓、免。
  (七)筹措资金,化解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2007年起,都要从集体经营收入及其它可用于归还村级债务的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筹措化解村级债务资金。该项资金由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农经、财政部门应就该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制定出相关的规定。
  (八)搞好试点工作。在化解乡村债权债务的过程中,各县(市、区)都要根据自己的重点与实际选择一、二个乡镇先期进行化解债务试点,组建精干的业务骨干,探索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打好基础。

  五、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6〕86号)的要求,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组织要尽可能压缩经费支出,精简干部人数,实行招待费用“零支出”。乡村两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不得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不得举债发放干部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费用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得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特别是各县(市、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同时要确保财政转移支付村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截留、平调、挤占、挪用,确保村级正常运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上项目、达标升级和完成税费上交任务。

  六、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运办发[2004]43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规范农村财务收支行为。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完善村民议事规则,规范村级行为。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

  七、积极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方式改革
  ( 一 ) 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 ,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妥善处理县乡财政分配关系 , 确保乡镇财政通过稳定的财政体制获得与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收入和财力来源。在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 , 要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 ,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 ,保障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
  ( 二 ) 继续开展“乡财县管”试点 , 进一步创新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 , 各地原则上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可以积极探索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大,自身财政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暂不实行“乡财县管”办法。

  八、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 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必须的工作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村级债务工作。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化解债务行为,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各县(市、区)要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化解乡村债务的日常工作。要层层落实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良好机制。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方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要制订纪律规定,健全查处追究责任制。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使他们准确掌握各项政策原则,严格依法办事。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政策上支持,对有关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要特别注意争取各级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使有关诉讼得到及时受理,确保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解决乡村债权债务问题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工作,事关重大。各县(市、区)一定要认真部署,精心谋划,结合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既定目标的顺利实现。

附:运城市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组
  
  组 长:董一兵(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卫新平(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孙太平(市财政局局长)
  蔡铁刚(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樊剑展(市农业局局长)
  张 林(中国人民银行运城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任连友(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杨来管(市审计局局长)
  蒋同军(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卢文礼(市银监局局长)
  王跃生(中国农业银行运城支行行长)
  兰创国(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
  程广龙(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志英(市农业局副局长)
  黄水源(市纠风办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志英同志兼任。

运城市政府
2007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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