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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市府办发[2007]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4 生效日期:2007-04-14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本级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的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赣州市欣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贷款结算经办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是指政府承诺还本付息、由赣州市欣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用于赣州中心城区“三江六岸”周边农田防护等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原则。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由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纳入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得领导小组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二)经济效益原则。贷款项目的立项与开发原则上必须以有经济效益并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为前提,确保财政无风险。

  (三)专款专用原则。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实行封闭运行,专项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五条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拨付、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严格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决算及监督和考核工作,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时筹措还贷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对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市政府与农发行进行日常联系,负责协调信贷合同执行事宜;

  (二)拟定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核并向领导小组呈报贷款项目计划;

  (四)审核贷款项目支出预算;

  (五)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用款申请;

  (六)监督检查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核批复“三江六岸”周边农田防护等公益性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八)监督管理项目经营收入,监督责任单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赣州市欣鑫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鑫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其他前期工作;

  (二)负责办理贷款所需手续;

  (三)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向农发行申请项目提款;

  (四)配合办公室对“三江六岸”周边农田防护等公益性贷款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五)负责贷款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要求完成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

  (二)具体负责贷款项目的实施;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

  (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结算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欣鑫公司分别开设贷款资金使用专户、还本付息专户。上述专户须预留办公室经办人员的印鉴。

  (二)根据经办公室审核同意的欣鑫公司的资金使用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三)协助办公室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

  (四)为办公室、欣鑫公司、项目业主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指定或通过招投标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合同管理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概算、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等资料送办公室审核。经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申请报经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欣鑫公司根据办公室批准的用款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在经办行的监督下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劳务(商品)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公益性项目竣工决算由办公室审核批复。

  第四章 还贷资金的来源与归集

  第十三条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贷款项目实施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收入;

  (二)贷款项目建设所缴纳的各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三)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应由用款单位承担的还本付息资金;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第十四条 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前,还贷资金先归集到欣鑫公司在农发行开设的“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专户”,欣鑫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用归集的资金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报送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招投标、财务收支等等。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管好、用好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现挪用、拆借、截留、挤占贷款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低风险财政垫付性贷款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政府
2007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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