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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等关于对工业项目试行差别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房地字[2007]35号、苏财综字[2007]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29 生效日期:2007-03-01
 

各市(县)、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9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工业项目试行差别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扶持高效节地型产业的发展,努力建立节约型城市建设方式,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运用价格杠杆调控土地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工业项目试行差别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差别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是以工业项目社会平均容积率为中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90号)文的精神,确定我市工业项目容积率0.8为中准标准,具体项目容积率每上升或下降一定幅度,按调节系数反向计费,收取相应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项目容积率越高,收费标准越低,反之,收费标准越高。

  二、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基准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容积率以政府批准规划方案为准,收费调节系数调控在0.5-1.5范围内,收费调节系数正负代数和为零。
  计算公式:工业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现行收费标准×收费调节系数。

  三、收费调节系数暂定为:(略)

  四、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进行生产性改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设面积的,其超过容积率0.8而增加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加强对工业项目容积率的动态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工业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六、本差别征收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是城市规划明确的工业建设项目,其它项目不适用。

  七、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试行。

苏州市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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