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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潭政发[200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9 | 生效日期:2007-05-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等待结算收入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6]84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潭政发[2005]1号)精神,现将市本级非税收入以及各类有可能形成非税收入的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待结算收入(以下统称保证金)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将有关资料和填写好的《湘潭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见附件,一式四份,授权市财政局印制)报送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审批和执行,并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三、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含保证金)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申请,填写《湘潭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执收单位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 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执收单位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3.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已经作出缓减免决定的,由执收单位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经批准同意缓减免的非税收入均得扣除上缴中央、省级分成收入部分。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湘潭市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略)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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