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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国税函[2007]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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