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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财办库[200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13 | 生效日期:2007-04-13 |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以下简称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部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5号)要求,为做好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管理范围的价款收入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款收入采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计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或矿山所在地缴库的方式收缴。
二、价款收入收缴程序:
1、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开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缴款通知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查联,由审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查;第二联,财政部门存查联,由审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存查;第三联,通知联,由审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作缴款通知;第四联,省国土资源厅存查联,由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存查;第五联,省财政厅存查联,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再由省国土资源厅送省财政厅存查(省级审批的,第四联、第五联不需填写)。
2、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使用“一般缴款书”将价款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库。“一般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及出让时间、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收到库款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中央分成的20%逐级上划国家金库总库;将地方分成的80%按省政府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3、价款收入具体分成比例
1)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所收取的价款收入,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0:45:5:30的比例分成;
2)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局)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收取的价款收入,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0:20:30:30的比例分成;
3)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局)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收取的价款收入,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0:10:10:60的比例分成。
三、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要求,分期缴纳价款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承担的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视为“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预算科目编码:“1030799”),全额留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全额留成省级财政),由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就地全额缴入人民银行国库,不进行分成。
四、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加盖人民银行(国库)转(收)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一般缴款书”回执联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凭证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逐月互相核对,及时、准确、足额将价款收入缴入人民银行国库。同时,要加强对价款收入收缴的管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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