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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景府字[200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24 | 生效日期:2007-01-2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制度,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市本级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设立了多项专项资金。这些财政专项资金涉及面很广,具有专门用途,政策性较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结报。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二、规范程序,严格按规定审批分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一)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坚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其使用规定和用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财政局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提出意见,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负责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展和工程进度等情况控制拨款。要逐步对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凡能集中支付的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尽量减少拨款环节。
三、强化监督,建立健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
为改变“重分配,轻监管”现象,保证科学、合理、规范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和跟踪问效。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并会同市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市财政局、市政府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项目单位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一)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时间进度等要求进行。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专人负责制,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在申请拨款时要向市财政局提供预算执行进度报告书。在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或需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确属因政策性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需调整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说明。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拨专项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
(二)切实加强绩效评估分析。市财政局、市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合规有效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绩效评估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市政府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验收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严肃财经纪律。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重点项目、重点专项资金要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铺张浪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等人和事,要按《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德镇市政府
2007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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