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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30 生效日期:2007-01-3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推进自治区全面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好用好移民扶持资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其生产生活困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按期拨付给自治区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四条 扶持资金扶持对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97号)所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确定的农村、牧区移民。

  第五条 扶持资金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为现状人口,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为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六条 扶持资金扶持标准,经核定为扶持对象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即每季150元)。

  第七条 扶持资金扶持方式

  (一)直接补贴方式,经核定为扶持对象的移民个人补助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用于生产生活补贴。

  (二)项目扶持方式,以经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依据,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移民个人(以户为单位)账户的开设

  1、移民扶持资金是政府性基金,为了简化资金的发放工作,可运用财政系统已建立的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一卡通”程序发放。

  2、没有建立“一卡通”程序的地区,各县(市)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或邮政局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并与选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签订代发协议设立专户,金融服务机构按照财政提供移民信息登记表,按实名打卡发放。

  第九条 扶持资金拨付方式

  按照预算规定支出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第213农林水事务类第03款第35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

  (一) 直接补贴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按季将资金拨付给各地(州、市)财政,各地(州、市)财政将资金拨付给县(区)级财政,运用财政已建立的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一卡通”系统,将资金打入移民个人账户;没有建立“一卡通”的通过委托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二)项目扶持资金

  1、自治区财政依据实行项目扶持的移民人数按年向移民接受地区财政下达专项预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拨付资金。

  2、对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申报及使用情况的报送

  (一)各地(州、市)财政局会同当地移民管理机构,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和经自治区确定的人口登记结果编制,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附件1),同时抄送自治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移民联席办),财政厅负责编制自治区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预算申报表。

  (二)各地(州、市)财政局会同当地移民主管部门,编制扶持资金上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附件2、3),并于每年3月20日之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移民联席办。

  第十一条 在后期扶持期间,现状人口减少及新建水库移民原迁人口的核定工作,由地区或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增加移民人数要附上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调整;扶持对象减少而形成的扶持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按项目进行资金追踪问效。

  第十三条 自治区水库后期扶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移民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扶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对擅自改变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期限,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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