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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辽宁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由辽宁省沈阳市迁移至上海市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7 | 生效日期:2007-01-17 |
辽宁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由辽宁省沈阳市迁移至上海市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辽宁正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由辽宁省沈阳市迁移至上海市。迁移后,更名为上海翰阳通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迁移后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55号福兴大厦1206室。
三、迁移后的股东为李宏(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610003)、赵飞霞(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610004)、梁素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00000602359)、郭颖(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610008)、李平(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210100610007)。
四、迁移后的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李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
五、其他事项不作变更。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登记手续,并于90日内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转会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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