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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企业节约能源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劳社[2007]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10 | 生效日期:2007-04-10 |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促进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促进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调动企业加强节能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省“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较“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目标,根据《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6年5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精神,现将我省企业提取节约能源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节约能源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煤炭、焦炭、煤气、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力、热力、生物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的各种能源资源的消耗,从而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二、提取节能奖的条件:用能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必须较上一年度有所降低,并且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用能企业,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用能企业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标准。
企业年度节能量为各主要耗能产品年节能量的总和。
某种产品节能量(吨标煤)=(该产品本年度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该产品上年度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该产品本年度产量
三、节能奖励审核:企业提出节能奖提取申请,附企业提取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节能奖励资金提取审核表(附后),经所在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其中,年能源消耗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须经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的提取节能奖材料,企业按隶属关系(已改制企业按原隶属关系)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无主管部门企业报所在地县或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申报节能奖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对于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奖励的,由节能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于下一年度相应核减。
四、提取比例:企业提取节能奖,可按年度节能价值总量的20%以内提取。
节能价值总量按本年度所节约各种能源量和该能源的全年平均购进价格计算汇总。
节能奖根据企业节能情况实行一年一提取。企业按本通知规定提取的节能奖计入奖励年度工资总额,并在该年度的工资总额中单列。节能奖不作为下一年度按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和协商工资等方法确定工资总额时的计算基数。
企业申报和提取节能奖应填写《审核表》,于次年一季度报有关部门审核,并要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数额提取节能奖。
五、节能奖励的使用:企业节能奖实行单奖单提,并用于奖励在企业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节能奖由企业根据集体和个人围绕节能降耗工作,在改进工艺技术、设备和操作方法以及开展合理化建议、加强能源管理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不得进行平均分配。对提取奖励金额较大的,企业可以跨年度使用。
六、其他:各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企业节能量及年度节能奖提取情况,于一季度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本通知自计提2006年度节能奖时实行。
附件:河北省企业节约能源奖励资金提取审核表(略)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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