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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政办发[200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3 | 生效日期:2007-01-13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自治区政府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06]13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74号)的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现就财政部门化解乡镇债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化解范围
按照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06]13号)要求,以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核实的截止2005年7月31日前的乡镇债务分类结果为依据,除教育、交通、水利、民政和计生等方面的债务由相关部门负责化解外,其他包括兴办企业、集贸市场建设、小城镇建设、种养殖园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经费、文体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债务,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化解,2007年?2009年3年内全部予以化解。
二、化解办法
自治区财政牵头负责化解的乡镇债务,采取“上下联动、分类处置、以奖代补、签订责任”的办法逐年化解。
(一)兴办企业债务。由市县负责化解。企业仍正常经营的,将债务划转企业,由企业利润偿还;企业已经关停的,债务通过企业拍卖资产或申请金融部门豁免等形式化解。
(二)集贸市场建设债务。由各市县政府通过提取市场出租费等办法自行化解。
(三)小城镇建设债务。以市县为主化解,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3(即每化解100万元债务,市县承担70万元,自治区补助30万元,下同)、山区为1∶0.5。
(四)种养殖园区债务。由市县采用项目资金抵顶和自治区财政奖励补助的方式共同化解。对于有种养殖园区债务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年的农业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预算资金进行偿还。自治区财政按当年化解额:川区1∶0.3、山区1∶0.5的比例进行奖励补助。同时,自治区财政对化解力度大的市县,在安排农业项目时将给予支持。
(五)基层政权建设债务。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和市县共同化解。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5、山区1∶0.8。
(六)办公经费债务。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和市县共同化解。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5、山区1∶0.8。
(七)文体设施建设债务。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和市县共同化解。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5、山区1∶0.7。
(八)其他债务。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和市县共同化解。补助比例按当年化解额:川区为1∶0.5、山区1∶0.7。
自治区财政借给市县的财政周转金或自治区财政划拨到原伊斯兰投资公司的周转金,自治区负责给予核销。市县借给乡镇从事公益事业的周转金也要核销;借给乡镇企业的周转金是否核销,由市县自行确定。
自治区党委、政府已经明确的享受宁南山区扶贫政策的移民吊庄乡镇,参照山区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化解措施
(一)成立化解乡镇债务工作小组。为了加强对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领导,自治区财政厅成立化解乡镇债务工作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厅预算处、行政政法处、科教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等处室为成员,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化解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组织,确定专人,主抓此项工作。
(二)制定化解乡镇债务实施方案。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化解范围,依据自治区审计厅审计认定的乡镇债务数额,于2009年底前将所有债务化解完毕。每年年底前制定市县财政部门下一年度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建立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制度。今年3月底前,各市县要以乡镇为单位设立乡镇债务明细台账,将自治区审计厅审计认定的乡镇债务全部纳入账内管理,化解一笔注销一笔,并按季度上报还债进度,包括还款项目、资金数额、还款对象等。自治区财政厅将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市县的化解债务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设立化解乡镇债务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对市县化解乡镇债务进行补助,同时,对完成年度化解乡镇债务任务的市县予以奖励,专项用于化解债务。
(五)严肃化解乡镇债务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化解乡镇债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将化解债务和制止新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年度化解债务目标责任的地方,自治区财政将暂缓拨付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对发生新债的乡镇,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6]20号)进行严肃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化解乡镇债务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专题会议纪要([2006]1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化解乡镇债务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7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7年-2009年3年内,自治区财政预算共安排资金2亿元,专项用于化解乡镇债务。其中1.6亿元用于财政部门负责化解的乡镇债务的奖励补助,4000万元用于对全区完成年度化解任务的市县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和依据
(一)化解乡镇债务奖励补助:适用于市县当年化解的乡镇所欠的小城镇建设、种养殖园区、基层政权建设、办公经费、文体设施建设和其他债务(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核实的2005年7月31日以前的债务,下同)。
(二)完成年度化解乡镇债务奖励:适用于市县当年完成的自治区教育、交通、水利、民政、计生和财政部门确定的乡镇债务化解任务。
属自治区通过项目安排抵顶化解的或豁免的财政周转金,不享受奖补资金。
(三)2005年7月31日之后发生的乡镇新债,谁举债,谁偿还,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举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6]20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奖励补助标准
(一)化解乡镇债务奖励补助: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化解乡镇债务实施意见》确定的债务类型和比例执行。
(二)年度完成化解乡镇债务奖励:完成当年化解任务目标的市县,按任务目标的化解额度给予5%的奖励;超过任务目标的部分,按超过额度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全区化解乡镇债务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教育、交通、水利、民政、计生和市县财政部门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年度考核,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承担。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制定化解乡镇债务实施方案;
2、是否签订年度化解乡镇债务目标责任书;
3、是否建立乡镇债务台账;
4、是否发生新的债务;
5、是否完成年度化解任务;
6、是否按季度上报化解债务进度。
考核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进行。
(二)奖励办法
考核奖励实行申报制度。凡是考核合格的市县,可申请自治区财政化解乡镇债务奖励补助资金。需于当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提供如下依据:
1、已偿还债务的原始欠账凭据(包括工程合同、欠账余额等);
2、还款凭证;
3、债权人的收款收据;
4、当年化解的乡镇债务总结报告和还款明细汇总表。
申报市县必须确保以上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奖励补助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奖励补助资金兑现
对于市县申报的资料,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认真审核确认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出奖励补助资金,于当年12月底前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市县,专项用于化解乡镇债务。
第七条 为了确保全区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财政每年将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对有关厅局(委)和各市县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给予支持。有关厅局(委)、市县和乡镇要建立化解乡镇债务台账,化解一笔,销账一笔,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教育、交通、水利、民政、计生要加强对部门负责的乡镇债务的化解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将对全区化解乡镇债务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半年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一次。对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市县,要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自治区不定期将偿还债务名单向社会公示一周,并设立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0951-5069449;联系人:薛创华。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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