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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经贸)使用中央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财政外[2007]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五区一岛"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快自主品牌建设的精神,商务部、财政部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国企业的自主品牌建设。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市自主品牌出口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出口品牌发展的实际,在充分调研、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宁波市(外经贸)使用中央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自主品牌建设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有利于尽快转变我国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提高我国商品、服务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为此,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务求实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用足用好"专项资金".

  二、要努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在"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中,做到"点面"结合,既要做好品牌建设的基础工作,更要体现"精兵强将"扶优扶强的发展战略,激发品牌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突出提高自主品牌商品出口比重。

  三、要坚持品牌建设企业是主体的原则。有关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品牌发展战略,完善品牌发展规划,按规划、有针对性提出年度品牌工作项目:要结合"专项资金",加大在品牌建设、新产品研发、企业品牌宣传和市场开拓中的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

  四、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对象、范围和申报程序,提出需支持的项目和标准,做到专款专用;所有与使用"专项资金"有关的单位和企业,均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及其它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2007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请有关单位和企业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于2007年3月底上报市外经贸局。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外经贸)使用中央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的培育和发展,增强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推动加快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好中央品牌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40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原则
  1.坚持符合国家和宁波市外经贸发展政策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
  3.有利于激发广大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的积极性,提高全市自主商品出口比重。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支持范围
  (一)使用对象
  我市获得商务部以及列入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称号(以下统称"出口品牌")的外经贸企业及相关项目组织承办单位。
  (二)支持范围
  1.支持出口品牌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
  2.支持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境外展(博)览会,开展境外促销、推介等经贸活动;
  3.支持为扩大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国际市场影响而开展的境内外宣传和推广活动;
  4.支持出口品牌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自主出口品牌专营店、研发、售后服务机构等:
  5.支持有利于自主出口品牌建设、推广和保护的公共服务。
  上述支持范围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宁波市外经贸局要求(具体统计办法另发),做好品牌出口统计和分析工作,准确、按时上报本单位自主品牌商品出口统计情况。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未能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及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将取消资助资格。

  三、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
  1.品牌宣传:对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外目标市场进行自主品牌宣传,且自主品牌出口量较上年度有明显提高的,按其实际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2.品牌参展:对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商务部组织的以及我市确定的重点境外品牌展的摊位费、展品回运费给予70%资助,全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3.品牌境外展示活动:对出口品牌企业实施境外专项大型品牌展示、发布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4.品牌"走出去":对出口品牌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营)店或营销网络、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一定的资助。
  5.品牌收购:对出口品牌企业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含商标、专利)给予一定资助。
  6.产品研发:对出口品牌企业对品牌产品进行技术更新、开发,且获取国家级技术专利、有明显出口实绩;参与本行业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资助。
  7.知识产权保护:对出口品牌企业遭遇境内外知识产权侵犯而进行法律咨询,援助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8.品牌政府推介:对政府部门组织的为整体推动、宣传全市出口品牌而在境内外举办的品牌介绍会、发布会、说明会、研讨会等活动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整体推动、宣传全市出口品牌在境内外统一开展宣传项目,包括广告投放、资料编印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9.品牌政府培训和研究:对政府部门组织的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进行国内外交流培训、理论研讨、课题研究等费用给予一定资助。对制定全市出口品牌中长期规划而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请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使用品牌专项资金的企业均应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在具体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规定的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
  各出口品牌企业应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40号)文件精神和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资助项目,提出当年推进有主出口品牌建设项目(填报《品牌专项资金年度项目使用计划表》),经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共同提出下一年度品牌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和项目,并组织实施。具体执行中,各地可根据品牌培育工作具体情况提出调整计划意见报宁波市外经贸局备案。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
  专项资金资助拨付,原则上采取事后拨付办法,一年一次。个别特殊项目采取编制预算,经审核事先预拨,事后审核决算办法。凡已享受中央和市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只能申请尚未资助部分。
  (三)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品牌宣传"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单位与承接单位的业务合同;
  (3)出口品牌商品当年及上年度出口情况;
  (4)境外实体广告提供广告照片;
  (5)境外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或复印件;
  (6)境外影视广告提供光盘及播出说明;
  (7)支付给承接单位的银行付款凭证(以现金支付的,复印记账凭证)或对方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2.申请"品牌参展"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3)摊位费的银行支付凭证或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4)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人境页)复印件;
  (5)申请展品回运费的需提供运展品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6)组团单位有关文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品牌境外展示活动"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或组展方的邀请函;
  (3)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含出入境页)复印件;
  (4)委托承办单位的业务合同;
  (5)有关费用的银行支付凭证或对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6)有关展示活动的音像资料、宣传图片等。
  4.申请"品牌走出去"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境外企业机构注册复印件;
  (3)境外企业机构章程(或合同)复印件;
  (4)实际对外投资付汇汇款凭证复印件;
  (5)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的证明文书;
  (6)中介机构对投资主体企业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品牌收购"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境外咨询机构对该品牌(商标、专利)评估报告、该品牌(商标、专利)的商标图形及收购合同(中外文);
  (3)实际收购付汇汇款凭证复印件。
  6.申请"产品研发"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产品技术更新、开发的相关说明;
  (3)国家级专利证书复印件;
  (4)出口品牌商品当年及上年度出口情况;
  (5)费用清单,及各项费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6)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的有关又件及费用清单、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7.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协议或合同复印件,项目情况证明;
  (3)费用清单及各项费用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8.申请"品牌政府推介"、"品牌政府培训和研究"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宁波市外经贸局组织项目的意见;
  (3)项目实施方案复印件;
  (4)与有关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5)项目经费预算;
  (6)项目完成后提供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各项费用实际支出的说明及决算复印件。
  以上所涉及的复印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日期、复印人签名。

  五、专项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1.项目初审
  宁波市外经贸局委托各地外经贸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资金资助的初步意见,各地外经贸部门在对项目审核时应征求当地财政部门的意见。
  2.核拨程序
  (1)计划申报:市级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宁波市外经贸局;各县(市)区外经贸企业分别报送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各地外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宁波市外经贸局。以上申报时间在每年的12月底前。
  (2)项目申报:市级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宁波市外经贸局;各县(市)区外经贸企业分别报送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各地外经贸部门汇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宁波市外经贸局。以上申报时间在每年的1月底前。
  (3)项目拨款:宁波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联合审定。审定通过后,市外经贸局汇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进行公布。市财政局负责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企业或组织单位。

  六、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
  1.各地外经贸部门应汇同财政部门对本地有关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对每个项目做出评价。有关材料在上报资金项目时一并上报。
  2.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要求所有与使用专项资金有关单位,均须建立完善的档案,以备核查。
  3.为了保证专项资金的资助落到实处,防止擅自更改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宁波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对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地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收回资助资金,取消下年度资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宁波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品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2.《品牌专项资金年度项目使用计划表》(略)
   3.《品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申请(计划)汇总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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