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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2007]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06]205号、苏财综[2006]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于接文后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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