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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物价局、茂名市教育局、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茂价[200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茂名农垦局、茂名热电厂,市直各中小学校:
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茂价[2004]19号)自公布执行以来,对规范我市中小学校“一费制”以外的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开展涉及教育收费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172号)及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粤教财[2006]117号)的精神,现就“一费制”以外收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关于可统一管理的“城镇中小学校服费”问题。
鉴于茂名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意见》(茂府办[1999]86号)已停止执行的情况,我市城镇中小学(含所有中学和镇所在地的小学)校服的订购要按茂名市教育局、茂名市物价局、茂名市财政局、茂名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统一着装管理工作的通知》(茂教字[2004]52号)的规定到中标的生产厂家订购,校服价格按茂名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年度价格执行。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与非中标生产厂家订购校服,农村学校不得强制统一校服。
二、 关于可选择性的“教辅材料费”问题。
取消可选择性的“教辅材料费”,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不得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摊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茂价[2004]19号文规定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茂名市物价局
茂名市教育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政府纠风办
20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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