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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璧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灵璧石资源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灵政办[200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灵璧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灵璧石资源秩序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灵璧县全面整顿和规范灵璧石资源秩序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灵璧石资源管理,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无证经营、非法运输灵璧石等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灵璧石资源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宿州市人民政府《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灵璧石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灵璧石资源破坏和流失,提高灵璧石经济价值,实现灵璧石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封山禁采、严格开采准入管理、推进灵璧石开采权公开出让、建立矿区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等措施,使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性开采灵璧石资源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经营、销售、运输灵璧石行为渐趋规范化,使灵璧石资源管理更加科学,基本建立规范统一、科学合理的灵璧石资源开发秩序。

  三、方法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灵璧石资源秩序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2007年1月21日—1月31日)。
  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横幅、宣传栏等工具,深入矿区和开采户、经营户家中,宣传《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封山保护灵璧石资源的通告》。宣传、广电部门要开辟灵璧石资源管理专栏,及时报道灵璧石资源的现状、工作动态以及相关法律政策,使广大群众特别是灵璧石开采户、经营户主动配合做好灵璧石资源管理工作。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要尽快建立灵璧石资源管理工作网站,进一步推介灵璧石,提升灵璧石和我县知名度,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发展。
  第二阶段:整顿阶段(2007年2月1日—6月30日)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为有效遏制非法开采行为,县政府决定自2007年元月21日至6月30日对全县灵璧石矿区实施封山禁采。禁采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采,包括在矿区的山坡、山脚、村庄、院内、宅前屋后等地方开采。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和产石区乡镇要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封山禁采期间仍进入矿区采挖灵璧石的,除依法没收其开采工具和挖出的灵璧石外,还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厉打击非法外运行为。整顿期间,凡销往外地的灵璧石,必须到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申办外运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否则不得外运。县政府将成立稽查队,对全县灵璧石资源矿区、灵璧石交易中心、石馆等场所进行不定点、不定时巡查,对私自运往县境外的灵璧石,一经发现,予以查扣或没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有关乡镇要对辖区内所有石馆和经营市场进行排查,对照《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取缔;对不进入指定场所经营、私自交易的,没收其非法交易并处以罚款。
  第三阶段:规范阶段(2007年7月1日—7月31日)
  (一)加强灵璧石资源规划。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要聘请具有地质勘查规划资质机构,对所有灵璧石矿区进行全面细致勘查,尽快制定全县灵璧石资源规划,为灵璧石资源合理开采提供科学依据。有关乡镇要根据本辖区内灵璧石资源的分布、所处位置、面积、种类和开采情况,深入调查,登记造册,制定开采规划,报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划定开采区和禁采区,同时组织产石区所在村民委员会开展设标定界工作。
  (二)规范灵璧石开采行为。封山禁采结束后,凡申请从事灵璧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按划定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并服从统一管理。
  1、采矿权审批。灵璧石资源采矿权的申请设立,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到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灵璧石资源采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切实可行的开采方案;(2)具有相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3)具有经营资格的场所和存储场所;(4)具备采矿权设定的其他条件。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开采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全县灵璧石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采矿许可证》。
  2、采矿权出让。灵璧石采矿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设置,依法公开进行;中标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开采结束后,采矿权人要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三)规范灵璧石销售市场。要充分利用现有规范的灵璧石交易市场,如灵城灵璧石大市场、钟馗路销售市场、渔沟灵璧石国际汇展中心、石林等市场,进一步明确专业市场地位,发挥其集聚和辐射作用。抓好销售市场规划,尤其是灵城、渔沟、朝阳等重点产石区乡镇应尽快选址定界,规划建设灵璧石销售集散地。抓好灵璧石临时存放和销售点规划工作,做到集中管理、集中销售。
  (四)规范灵璧石经营行为。经营灵璧石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做到持证经营,定点销售。
  1、从事灵璧石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申办《灵璧石经营许可证》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证》,然后凭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经营灵璧石必须进入指定的规范市场或有经营资格的馆所公开进行,严禁私下交易。
  (五)规范灵璧石运输行为。灵璧石外运必须到当地灵璧石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做到持证运输。
  1、灵璧石销往县境外须凭《灵璧石经营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证》到当地灵璧石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灵璧石准运证》后方可运输,否则一律不准外运。
  2、灵璧石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灵璧石销售收入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县境内销售的灵璧石,按实际销售收入的4%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销往县境外的灵璧石,按评估最低价的4%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组织保障
  全面整顿和规范灵璧石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协助配合。县政府从有关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到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集中办公,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五、职责分工
  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灵璧石资源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采矿权设置、巡查监督、违法案件查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等工作。
  有关乡镇负责宣传、资源调查摸底、设标定界、开采环节及市场环节的巡查监督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私自进入矿区盗采灵璧石及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治安处罚等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无证经营、非法运输行为的查处,依法颁发、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
  交通、纠风部门协助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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