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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林办字[200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0 | 生效日期:2007-01-10 |
厅机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06〕917号)精神,省厅决定在全厅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是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状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同时将为各单位建立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和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具体工作时间为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6月30日。各单位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和《辽宁省林业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好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省厅成立由副厅长侯喜丰任组长,厅计财处、办公室、监察处、人教处为成员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计财处,计财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资产清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次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实施清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全面、完整,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省厅将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不认真、故意漏报和瞒报的单位,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责任。
附件:辽宁省林业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辽宁省林业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辽财综字〔2006〕917号)精神,我厅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圆满完成此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及《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辽宁省林业厅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一、清查的范围
(一)厅行政机关。
(二)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要求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二、清查的内容
(一)本次清查的内容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理和完善制度等。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各单位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清理;帐务清理是对单位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是对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完善制度是指单位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三、清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清查的基准日
清查的基准日是2006年12月31日。
清查的时间从2006年12月22日到2007年6月30日。
(二)清查方法
本次资产清查,以自查为主要形式,各单位按照省厅的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将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收入与支出结合起来,作到不留死角全部清查。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账实相符。
对2005年4月已经开展了资产清查工作,而且清查结果已经经省财政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核定,并出具报告的单位,可以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上次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上报。
(三)清查步骤
本次资产清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2006年12月22日至2007年1月10日)。省厅成立工作机构、组织人员;制定和下发我厅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对各单位具体负责同志进行培训,布置实施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2007年1月11日至2007年5月15日)。各单位组织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编制清查报表,填制软盘,写出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并在5月15日前将工作结果报省厅清查办。
第三阶段为省厅核查汇总阶段(2007年5月16日至2007年5月31日)。
省厅清查办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核查验收。对各单位的清查软盘逐一进行审核验收。对自查不彻底的单位,将责成其补查。省厅清查办将完成全厅清查表的汇总工作、完成清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阶段为各单位完善资产管理制度阶段(2007年5月16日至2007年6月30日)。各单位在总结清查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
四、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圆满完成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任务,省厅成立辽宁省林业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厅长侯喜丰担任,厅计财处、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财处,计财处马乃胜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对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如林职院、规划院、野生动物繁育中心、鸟类研究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种苗站、厅办公室等单位要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工作量不大的单位也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在2007年1月10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员名单报厅资产清查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本次资产清查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负全责,要落实工作机构或人员,认真组织清查,不走过场,确保清查工作按要求圆满完成。
(二)各单位要对其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的使用、管理状况。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账实相符。
(三)各单位要依据清查结果建立资产管理卡片、台账,同时要建立资产购置、处理的登记、备案、审批制度。要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资产管理规范化。
(四)各单位要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清查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弄虚作假,故意漏报和瞒报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清查中发现的由于失职、渎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私自转移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违纪违法行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厅资产清查办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汇总、监督和检查,各单位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厅资产清查办联系。
联系电话:23448917 联系人:黄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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