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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河政办发[200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经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老河口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老河口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纸张、存储设备等办公耗材。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其他网络设备),不间断电源,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冷热源系统设备,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教科书。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及5万元以上的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大型会议(一类会议)及大型接待(全市统一审批接待活动);
2、大宗印刷;
3、其它单位超过1万元以上的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体育专用器材,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批量采购量15万元以上(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市级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公开招标。
(三)服务类
1、服务类定点单位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2、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个项目年采购量10万元以上,且不宜实行定点采购的服务或劳务采购。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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