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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预外[2000]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03 生效日期:2000-08-03
 

市法医学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对我市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可在开展法医检验鉴定工作后收取“法医检验鉴定费”,用于开支检验鉴定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

  二、法医检验鉴定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应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市法医学会在收到本通知后,应执相关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1号)及《关于发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1号)中有关法医检验鉴定收费不属公安部门的收费项目,公安部门不再执行该项收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重庆市财政局
2000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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