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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庐江政[200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2007-01-2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庐各单位:
  现将《庐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县政府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施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巢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型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和办事机构受县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副县长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副县长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工作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协商。

  九、县长外出时间较长时,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等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决策

  十一、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二、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监管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机关、企事业、群众团体、专家学者、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体现与时俱进。

  十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请示县政府同意后,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县政府制定。
  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经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前置审查的不得印发。县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县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公开公告。

  十七、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先行审查或组织起草,未经审查的不提交会议审议。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执法机关职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十九、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二、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县政府工作安排,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政府各类专题会议。

  二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及会议精神;
  (二)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县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县的形势;
  (五)讨论其它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内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确定。列席会议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列出,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会务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助理、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县长和常务副县长确定。会议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及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方案;研究落实县人大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县形势;
  (七)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它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急需召开会议时,经县长批准,随时召开。

  二十八、县长办公会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县政府负责同志通报前一个阶段的工作情况,交换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安排意见;
  (二)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三)分管副县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工作;
  (四)听取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报告;
  (五)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按照分工或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县长、副县长提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征集,报县长审定。提请讨论的议题,副县长需事先调查研究和论证,在会前做好协调工作,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分歧较大又没有协调好的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分别提前3天和1天送与会人员。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均需作出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起草,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政府负责人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县长签发。

  三十一、凡需要各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各镇和县直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性会议,不论是否以县政府名义召开,都应经分管副县长同意,报县长审定(县长因事外出时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县性大会,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经批准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先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负责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县政府负责同志一般不受理未经县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的公文。县政府负责同志的批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抄告有关部门;县长的批示,在抄告有关部门的同时,抄告分管副县长。

  三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性报告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明确的意见,圈阅则表示“同意”请求的事项。一般情况下,阅批公文应在3日内办结。

  三十四、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发给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呈县政府负责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三十五、以县政府名义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公文文稿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也可由县政府办公室撰拟。公文文稿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县政府负责同志审签。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重要文件由县长签发;属分管副县长业务范围的,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县长分管范围的,由有关副县长会签或常务副县长签发;文件内容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负责同志一般不签发未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文稿。
  以县政府名义签定的协议、合同等,重要的需经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一般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字,副县长受委托也可签字。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县政府的工作,由办公室审核后,呈分管副县长审批,重要文件呈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十六、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其部门自行发文;确需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的,由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把关后,按办文程序呈报审签;确需县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若部门间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报请县政府负责人按分工协调或裁定。

  三十七、大力精减文件,对过去已明确、无新规定的事项,不重复发文;会议材料无需修改的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可在内部刊物上刊登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开会部署过的工作不另发文;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

  第八章 工作协调制度

  三十八、凡属于县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一律由主管部门自行协调。对县委、县政府决定和交办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遇有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十九、凡部门之间协商不了的问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县政府负责同志指定,由综合部门协商解决。对部门间有分歧意见需请示县政府的,报文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接受综合部门的协商,对议定的事项,要坚决执行。

  四十、对涉及面较大,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其提请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裁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长,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进行协调、裁决。对经过协调取得一致的意见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协调裁决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到位。
 
  第九章 督促检查制度

  四十一、加强县政府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或发现实际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正和完善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施政水平。县政府决定事项包括:县政府文件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县政府负责同志的重要批示事项。

  四十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决定事项督查日常工作,及时对县政府决定事项进行登记,填写县政府决定事项通知,明确决定事项的内容、落实期限、反馈日期等具体要求,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决定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协助部门。

  四十三、负责县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县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对县政府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视情向县政府各部门通报,加大监督力度。

  四十四、加强对县政府决定事项落实工作的考核力度,将其作为县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县政府决定事项办理迟缓、拖延不办的部门和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由县政府作出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政务公开制度

  四十五、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在依法行使政务权力时,都必须将运行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保证公民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县政府负责领导、指导、督查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四十六、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管理权限公开。各部门向社会公开法定职权范围和应负责任。
  (二)办理依据公开。公开办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办事程序公开。公开何处办、何人办、何时办等办事程序,工作人员要亮证办事、挂牌服务。
  (四)办事标准公开。公开办事的条件、时限、数量、质量、收费金额等。
  (五)办事结果公开。公开办事的承办人、承办时间、办理理由以及预公开结果和正式公开结果。
  (六)办事纪律和监督途径公开。公开行业道德规范、准则、监督投诉渠道、违纪或造成错案的处理规定等。

  四十七、政务公开的主要事项:
  (一)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与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其他应公开的重要事项。

  四十八、公开的形式要简明、扼要。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公告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办事制度和结果等事项,在办事地点通过公开栏或媒体等方式公开;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情况,应在本部门的公开栏上公开。

  四十九、公开的时间要在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制度上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经常性的事项要定期公开,阶段性的事项可一次性公开;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涉及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重要事项,特别是对于办理失当而难以纠正的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县内出差,照此执行。

  五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部门和镇日常事务性活动。副县长、县长助理出差、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镇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2天以内,应事先向分管县长报告,2天以上,应向县长报告。

  五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五十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县政府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庐江县人民政府
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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