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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度各市财政收入增长上新台阶予以表彰奖励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发[2007]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1
 

  2006年,全区各地各部门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要求,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财政收入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当年全区组织的财政收入达568亿元,比上年增加了93亿元,增长19.5%。

  为进一步激励全区各市加快经济发展,促进财政收入又好又快增长,经对全区14个市2006年财政收入进行核实、测算,决定对各市财政收入增长上新台阶予以表彰和奖励。其中:南宁市奖励120万元,柳州市奖励90万元,桂林市奖励50万元,百色、玉林市分别奖励30万元,河池市奖励25万元,梧州、来宾、崇左市分别奖励20万元,北海、贵港、钦州市分别奖励15万元,贺州、防城港市分别奖励10万元。

  希望各市以此为新的起点,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开展财政收入增长上台阶活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再创新的业绩,作出新的贡献。

广西自治区政府
200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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