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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周发[2000]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1 | 生效日期:2000-07-11 |
为推动全区个体私营企业连片集约经营,发挥聚集效应,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我区建设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简称“经济园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园区的布局
经济园区建设的重点是发展“一园一带”。“一园”,是指集中于周北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内恒星路以北、东门路两侧和南闫中学以东、丝绸路以西,总规划面积400亩:“一带”,是指集中于北起济青高速公路、南至恒星路的正阳路两侧,规划面积200亩。“一园”由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管委会负责搞好开发建设,“一带”由南闫镇负责搞好开发建设。
经济园区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局会同外向型工业加工区管委会和南闫镇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予以编制。
二、经济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均可进入园区经营。
1、在园区建设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良好的设备投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2、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3、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土地使用政策
1、经济园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办理用地手续,限期建设,超期收回政策。入园经营时由经营业户提出建设和选址申请,根据园区的总体规划,确定位置和面积进行建设。
2、园区建设用地的一般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土地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公路建设附加费、耕地占用税、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土地管理费等,总计每亩控制在8万元左右。
3、园区内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两种方式,土地出让金或租赁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当年征地,当年建设,当年投产的,返还出让金区留成部分的50%;当年征地,当年建设的,返还区留成部分的30%;征地满1年未动工的,按土管法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交付,待足额交付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但土地补偿费须应一次性缴足。也可采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度支付年租金。
4、使用已预征土地的,在交足费用后即可动工建设,用地手续由土管部门在半月之内办理完毕;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交足费用后由土管部门月内办完用地手续。
5、园区土地只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不得进行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占用园区土地建住宅等非经营性设施。
(三)资金支持政策
为促进进入经济园区新开办企业以及老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或经营范围而在经济园区内的新建部分的发展,实行由区财政按企业纳税额对该企业进行资金奖励支持政策。
1、园区建设用地按年度向企业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前三年由区财政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至五年由区财政拿出征税额的50%用于支持业户发展。
2、企业进入园区经营,从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至五年按征税额的50%奖励企业;实缴的增值税新增部分,前三年由同级财政给予上缴额度15%的奖励支持。五年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超过7.5%的部分全部用于奖励企业发展,其它企业所得税税率超过15%的部分用于奖励企业。
2、入园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已征收的其它地方税税额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凡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由区财政按纳税总额的10%年终予以奖励。
4、从进入园区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私营经济管理费,第四至五年减收50%.
5、入园企业免收城建配套费、供热、供水增容费,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和排污费。
6、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优先报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引进项目、资金奖励政策
1、对引进周村区以外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凡引进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指固定资产,下同),实行分档奖励。其中,引进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进行奖励;引进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下限含,上限不含)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2、经济园区内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的项目,发生的税收计入原隶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五)从业人员政策
1、经本单位同意和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离职入园创办、领办个体私营企业。离职期间,三年内,机关单位人员由原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基础、职务、级别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人员按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的80%计发,并保留其在编人员身份。三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其间如机构改革,按机构改革方案执行),可保留原职级安排相应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愿意继续从事经营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2、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进入园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辞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补助数额按工作年限即每满1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计算,由辞职者所在单位支付。愿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续保留,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交纳。
3、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经济园区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留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留干部身份,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连续计算工龄。
4、符合安置条件的复员、退伍和转业军人入园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保留安置资格;期满后需重新安置的,由有关部门按现行安置条件另行安置。
5、在园区内购建经营场所的企业,业主及其配偶、子女,属农村户口、在城区内有固定住宅的,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园区企业业主及其职工的子女,符合入托入学条件,凭园区专管机构的证明,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入托、入学待遇。
进入园区的非个体私营企业,原则上也可享受(二)、(三)、(四)、(五)项优惠政策。
三、经济园区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体制
(一)管理机构。区委、区政府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主任,分管领导同志任副主任,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财委、建委、财政、物价、土管、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环保等部门和南闫镇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区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经济园区的开发建设、管理与服务。
(二)管理体制。经济园区实行“封闭管理”,由管委会办公室一口对外,具体协调解决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等各种事宜。在经济园区内开发建设和兴办企业需办的各种手续,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
四、优化经济园区发展环境
(一)加强宏观指导和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善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为经济园区提供政策、信息、法律法规、科技、市场调研等方面的服务。要充分发挥好扶持培育、监督、协调、保护职能,为经济园区的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维护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周村区规范收费的规定》,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经济园区进行检查、评比;未经区收费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经济园区进行收费、罚款,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加大保护力度。成立由经济园区管委会牵头,区监察、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参加的“经济110”,负责整治和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向园区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群众意见大、企业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除对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返还收费和罚款外,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对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及时办理投诉。区市民投诉中心和经济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各类侵犯企业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
(五)实行联合办公。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帮助解决业户反映的各类问题。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00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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