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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绥政发[200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01 生效日期:2007-02-01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芬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八届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绥芬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全市涉及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财政投融资评审事项应当委托绥芬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市财政局在投资评审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建立财政投融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六条 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概算、预(结)算、决算可作为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拨付工程价款、批复财务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将作为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装修、改造等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建设投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财政性投资(包括无偿、有偿投资)、融资和国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可行性论证;
  (七)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建设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经委托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应完成不少于60%的工作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的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四)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财政等部门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评审任务;
  (二)评审中心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物、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委托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对财政性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投资评审所需的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的具有完整齐全的工程概、预、决(结)算评审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自送达之日起,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一)一般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查3-10个工作日;
  (二)大中型工程项目概、预算审查5-20个工作日;
  (三)一般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25个工作日;
  (四)大中型工程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查50个工作日;
  特殊工程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书面向委托部门说明情况,审查工作日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财政性投融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标底必须报经财政部门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有重大疑义又无法调整的评审项目或评审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评审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召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并邀请市计划、建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共同会审,研究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调整事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上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认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监察、建设、审计等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具有其它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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