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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地税函[2000]11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7-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区分武警、部队取得收入的征免界线,加强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的税收征管,做到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二、各地要加强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的发票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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