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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库尔勒市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库政发[200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23 生效日期:2007-01-23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库各单位:
  市红十字会提出的《库尔勒市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库尔勒市红十字募捐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社会募捐工作,库尔勒市(以下简称市)红十字会在机场、车站、货币兑换处、各大宾馆、酒店、商场、超市、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包括涉外单位)设置红十字募捐箱。为规范和加强对红十字募捐箱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红十字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职责而筹集资金。

  第三条 红十字募捐箱的制作,由市红十字会依照中国红十字会有关规定统一制作。

  第四条 市红十字募捐箱的设置,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外交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中国银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通知精神,由市红十字会统一编号设置。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红十字募捐箱设置点,征得被设置单位的同意后,双方签订红十字募捐箱布放协议。由市红十字会将红十字募捐箱送达被设置单位。
  第六条市红十字会负责红十字募捐箱的统筹管理工作。红十字募捐箱的管理由各被设置单位落实到具体部门负责,指定专人看管,加强各种防范措施,防止红十字募捐箱的损坏和丢失。红十字募捐箱设置两把锁,钥匙由市红十字会和被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单位负责(责任)人分别保管,并同时开启。
  第七条红十字募捐箱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被设置单位应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红十字募捐箱在开箱时如发现有异,要及时与被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单位保卫部门取得联系,如发现有偷窃或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红十字募捐箱款满后,被设置单位负责通知市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应尽快派出工作人员(至少两人以上,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和工作人员有效证件)与被设置单位负责(责任)人共同在现场开箱清点,做好登记,开列清单,双方签字认可,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备查,每份清单应有顺序编号。同时,市红十字会要开具市财政局专用收据送达被设置单位。
  第九条红十字募捐箱募集的捐款,存入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基金专用帐户;对红十字募捐箱募集的外币,必须根据外币管理有关规定,到金融机构兑换成人民币后,存入市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基金专用帐户。红十字募捐箱募集的捐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的职责,全部用于:1、初级卫生救护培训;2、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救助;3、因病致贫、特困家庭的救助;4、表彰在设置红十字募捐箱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支出。

  第十条 红十字募捐箱募集的捐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作他用。市红十字会必须每年将募捐接受、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红十字会,同时向被设置募捐箱的单位通报使用等情况,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捐款累计数超万元以上的被设置募捐箱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将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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