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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日政办发[2007]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2 生效日期:2007-04-12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日发〔2007〕3号)精神,全面客观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
  繁荣发展服务业是“十一五”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服务业统计是发展服务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和考核机制,为充分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要从服务业发展的特点出发,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以监测评价行业发展状况为目的,突出反映服务业总量、结构、从业人员和资产、负债、权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为客观评价区域服务业和行业发展水平提供依据。市统计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详尽可行的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

  二、明确重点,尽快实现对服务业单位的全范围统计
  全市服务业统计的范围是: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它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凡属于以上范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法定义务接受和配合统计部门的统计和调查。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要做到全范围及时统计,确保真实全面地反映全市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省统一的统计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下步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全面报表范围。服务业全面统计的比重平均要达到75%以上,以此为依据科学界定服务业各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对规模以上企业实行全面统计,由企业向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定期报表,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范围不全、漏统比较突出的问题。二是认真解决混统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单位的指导和督查,按照产业活动性质科学准确地进行统计,把目前大量混统于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三是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各行业部门统计要尽快由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把本行业中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努力反映行业全貌。四是切实做好抽样调查工作。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取得资料,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为特点,提高抽样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三、分工负责,理顺服务业统计工作体制
  服务业统计点多、面广、量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各部门的职能,科学合理界定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管理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协调部门,负责共同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为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各级统计部门具体承担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无法划分管理部门的部分服务业抽样调查。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的实施部门。要按照统一的统计制度要求,分别负责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信息传输和软件业、金融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行业基础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逐步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系统内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各区县和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也要按照上述工作模式,搞好部门分工,做好辖区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四、加强领导,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质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市服务业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部门的行业发展和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行业统计职能机构,明确综合统计负责人,充实统计力量,并在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努力构建本部门完善的统计调查网络,尽快实现本部门的全行业统计。企事业单位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强化综合统计职能,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要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完善统计报表的填报、审核、上报等制度。从事第一、二产业的企业,要按照服务业统计的要求,把本单位兼营和附属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分离出来,切实提高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各区县和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顺利完成辖区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严格执行制度、及时准确进行统计和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强化对部门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服务业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依法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附件:日照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经贸委:典当业。
  (二)市教育局、大学科技园:教育。
  (三)市科技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
  (四)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业、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五)市司法局: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统计工作。
  (六)市财政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七)市人事局: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
  (八)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业、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它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九)市建委:城市公共交通业,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它房地产活动、公共设施管理业、专业工程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的环境治理。
  (十)市交通局:道路运输业、出租车客运、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其它仓储业。
  (十一)市水利局:水利管理业。
  (十二)市农业局:农业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
  市林业局:林业服务业和自然保护;
  市畜牧局:畜牧服务业;
  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服务业,渔业服务业;
  市农机局:农机服务业、农机租赁及农机技术推广服务。
  (十三)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文化艺术业、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租赁业;新闻出版业、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十四)市卫生局:卫生。
  (十五)市体育局:体育。
  (十六)市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体育和娱乐业。
  (十七)市环保局:环境治理业与专业技术服务中的环境监督监测。
  (十八)市国土资源局:测绘服务(包括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测绘服务业),地质勘查业。
  (十九)市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二十)市公路局:公路管理与养护。
  (二十一)市港航局、日照港(集团)公司: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它运输服务业、其它仓储。
  (二十二)市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
  (二十三)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提供乡镇企业经济统计资料。
  (二十四)市服务业办公室:服务业管理,特种商品经营企业及拍卖、拍卖业,协调供销、物资、粮食及工商、石油、医药、烟草等部门及全行业服务业统计。
  (二十五)市地震局:地震服务。
  (二十六)市信息产业办: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
  (二十七)市国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二十八)市地税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二十九)市工商局: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三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检测;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三十一)市气象局:气象服务。
  (三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三十三)市邮政局:邮政业。
  (三十四)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金融业,其它金融活动;提供金融统计数据资料。
  (三十五)日照银监分局:银行业。
  (三十六)齐鲁证券日照分公司:证券业。
  (三十七)网通、移动、联通、铁通、电信日照分公司:电信及其它信息传输服务。
  (三十八)日照海关:提供进出口关税资料。
  (三十九)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四十)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业。
  (四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宗教组织。

日照市政府
2007年04月1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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