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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锦政办发[2006]1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03年,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决定》(锦政发[2003]54号,以下简称《决定》),市对县(市)区以下实行税种共享新体制,新体制执行期限为3年,2005年已经到期。为保障全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市级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现将对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和完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3年来的实践表明,新体制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实现了市与县(市)区经济的共同繁荣,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征管秩序,遏制了乱拉管户、乱拉税源现象,促进了区域间协调发展。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市本级经济发展空间和潜力受限,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近几年,随着城市南扩、整体开发锦州湾、“五点一线”战略的实施,市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南扩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并辅以很多优惠政策,使大部分招商引资企业落户在开发区和凌南新区,由此形成的直接效益也体现在两个区。市级宏观经济发展政策的转移使得市级经济发展空间、发展潜力受限,财力增长缓慢,市级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制约了市本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2.区域间财力差距大,发展不均衡。老城区受地域限制,经济发展步伐放缓,而随着城市南扩步伐的加快和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开发区和凌南新区近年经济发展迅速,财政收入、可支配财力大幅度增长。2005年,开发区、凌南新区可支配财力分别为15405万元、3902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3.5%、43.5%,高于全市平均增幅6.8、9.2个百分点;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为107128元/人年、51073元/人年,是全市平均水平的4.9、2.3倍。区域间财力差异大,财政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出现差距,阻碍了区域经济和事业的协调发展。
3.现行体制从城区集中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办法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根据《决定》“为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对市级和区级(包括市本级下放给区级的企事业单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收入,以2002年为基数,对增量部分集中30%,专项用于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的规定,城市区三税超2002年基数部分年末上解市级。由于三税收入下放区级后,区级每年按基数环比递增上解市级,对增量再集中30%,存在重复上解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市与区级财政体制
市与县(市)级仍然维持原来体制,不做调整。市对区级财政体制做进一步完善。
1.调整区级三税上解体制。将该政策调整为“基期年不变,调整集中比例”,即将《决定》规定调整为“为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对市级和区级(包括市本级下放给区级的企事业单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收入,以2002年为基数,对增量部分定比集中10%,专项用于贫困地区转移支付补助。”
2.完善市与凌南新区财政体制。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南扩重大项目税收管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锦财预[2006]230号)明确了市与凌南新区财政体制。
三、其他需要明确事宜
1.该体制从2006年开始运行,期间如遇大的政策调整,市级也将对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2.除上述规定外,仍按《决定》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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