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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农机计[2007]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9 | 生效日期:2007-04-09 |
各市、县农机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责任状》内容,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补贴工作责任。(10分)
明确领导分工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补贴工作实施计划,建立考核机制,实行购机补贴管理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条 加强补贴政策宣传,接受咨询和处理投诉。(10分)
公布补贴政策和目录,广泛宣传,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咨询、处理投诉,无上访或群访事件。
第三条 按规定程序操作。(10分)
平等受理农民购机申请,指导农民填写申请表,严格按“购机者申请购机-购机者本人与县农机局签订购机合同-购机者凭购机合同差价购机”程序操作。
第四条 做好购机补贴条件和受益者公示。(10分)
根据优选条件、报名先后或农民认可的其它方式等确保补贴受益者的确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初选的受益者要在所在乡或村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严格购机补贴合同管理。(15分)
严格执行省下达的中央、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计划指标;与购机申请者面对面审查相关材料、签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完整;县级农机部门对集中购机合同必须及时交付中标供应商,对省级财政报账材料中的本县购机资料(中标供应商提供)及时审核确认。
第六条 加强补贴机具跟踪管理。(17分)
对已签订的购机补贴合同是否按时购机进行跟踪核实、登记汇总;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现象,防止转手倒卖补贴机具行为。
第七条 组织补贴机具供应及服务。(12分)
尊重农民意愿,在省公布的补贴目录中让农民自主购机,不向农民指定农机品牌和经销商;加强购机者与中标单位的协调联系,督促供货方及时提供合格机具,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农民排忧解难。
第八条 健全购机补贴档案。(8分)
建立健全购机申请表、购机合同档案台账和农机购置补贴电子档案。
第九条 做好总结及信息报送。(8分)
按时报送本地区的农机补贴工作半年和全年总结;按时上报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的电子数据;按时报送准确无误的补贴进度表。
第十条 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购机补贴政策行为。
对发现或经举报查实,存在向农民多收费、暗箱操作、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转手倒卖补贴机具及商业贿赂等违反购机补贴政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下一年度所辖区域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并相应扣减有关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培训费用和该项工作补贴经费,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方法和要求。
采取查阅文件、检查购机补贴档案、检查跟踪记录、实地走访购机农民及与有关补贴机具中标企业调查了解等形式进行检查、考核、评分。(详见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考核表)
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省局对各市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严格按规范操作、管理落实到位的市县,省局在安排该项工作补贴经费时适当给予激励。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具体程序为: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自评后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市农机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农机补贴工作考核并将结果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在各地考核的基础上,组织抽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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