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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7]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9 | 生效日期:2007-04-09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从今年春季开始,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实施。为切实保障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实施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取消农村中小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需要为学生购买练习册、试卷等,一律纳入作业本费用中,不足部分纳入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另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得强迫。学校要坚决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强迫学生集中就餐的行为。
二、取消规定以外的所有收费项目,合理开支纳入公用经费开展范围
(一)除以上规定的项目外,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他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
(二)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但免费提供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须的教辅材料确有困难的,学校可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三)坚决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学校应积极为学生提供存车、热饭、饮水等服务,所需费用统一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费。
(四)学校不得以举办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所有规定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中。
三、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审计公告、问责奖惩等措施,强化监督查处力度,坚决禁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各地要在近期内全面清理本地区的教育收费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二)按照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规定,免收农村中小学生杂费,学校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新学期开学要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明白卡”,明确列出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查处的违法所得,能退还的要全部予以退还,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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