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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价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湛价[2007]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粤价[2006]2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开展涉及教育收费政策清理及教育收费业务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结合开学前收费检查和年审工作,进一步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对制作公示牌的审核。学校使用的公示牌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知》(粤价[2002]236号)规定的格式制作。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教育或劳动部门审核确认,才能公布。
三、各类公办企业学校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由所在地物价、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各地要派出专人负责落实,确保教育收费公示率达到100%,并在春季开学前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要上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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