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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综字[200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2007-01-08
 

杭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杭财综[2006]744号、杭价费[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问题。为切实减轻我省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规范我省出租汽车收费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未在《通知》公布保留的浙江省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列。因此,各地应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向出租汽车行业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关于交通部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问题。《通知》是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规范,而交通部门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营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其收取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属服务性收费,因此未列入《通知》规定公布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各地仍应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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