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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区本级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社[200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1 | 生效日期:2007-01-11 |
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乌鲁木齐各单位,各区级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区本级离休人员医疗工作实际,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自治区区本级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为了鼓励离休人员节约医疗费,自治区区本级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继续采用周转金管理办法,从2007年起,调整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从每人每年发6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发15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从每人每年发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发120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工人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从每人每年发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发12000元。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离休人员疾病医疗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1]74号)中,除关于自治区区本级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的规定外,其他条款的规定不变。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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