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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吐鲁番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吐地行[200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09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根据地区粮食生产实际,特别是随着地区“退粮还经”战略的逐步深入,粮食(小麦)将从地区种植业中全面退出。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的发展,规避粮食风险,保证各族群众生活安全,经地区行署2007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有关要求和原则,建立吐鲁番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并专户存储,由地区财政局统一管理。
二、根据地区人口比例测算,各县(市)按每人不少于1元/年的标准安排上缴吐鲁番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地区每年的粮食风险基金计划为130万元,其中:地区本级50万元、吐鲁番市35万元、鄯善县30万元、托克逊县15万元。
三、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地、县(市)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粮食风险基金每年6月1日前全部缴入地区粮食风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本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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