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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价房发[2000]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09 | 生效日期:2000-05-01 |
省人防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请正式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报告》(云防办[2000]19号)收悉。鉴于我省目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结合全省防空地下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重新制定的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区范围内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因地形、地质限制或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等原因,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新建9层以下(含9层)并且基础开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其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项目;因建筑形体复杂,不便平时使用以及室外出入口难以安排的民用建筑项目,都必须按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昆明城区(指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建设面积,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其他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
三、对以下新建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已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
(二)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新建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教学楼等民用建筑;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四)因遭受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四、为中低收入者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等)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和人防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时采取委托银行代收的方式,由人防部门按上述标准开出缴款通知书,缴款人将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核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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