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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价费发[2000]1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09 | 生效日期:2000-05-09 |
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司法厅、省建设厅:
近年来,由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数逐年减少,考试费用上升,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行为,促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以考养考,服务社会”的原则,并结合我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证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务员资格考试等中、初级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每科30元。
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国有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税务师、国际商务师、价格鉴证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均调整为每人每科50元。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仍按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云价费发[1999]221号)的规定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属省定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加收,收费时采取委托银行代收的方式,由缴款人将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计划核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组织考试工作,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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