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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国道212线关头坝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7]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2-01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212线关头坝大桥延长收费期限的报告》(甘交财[2006]67号)收悉。鉴于国道212线关头坝大桥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银行贷款尚未还完,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现将关头坝大桥收费期限延长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道212线关头坝大桥收费期限再次延长2年,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止。收费期满后即停止收费,撤消收费站点,纳入正常的公路养护。

  二、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小车每车次4元(包括1吨及1吨以下货车);大车每吨次3元;摩托车、拖拉机每辆次3元。

  三、延长收费期间,请你厅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并做好向过往车辆车主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接此通知后,请收费部门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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