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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成都市收取房屋租赁鉴证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0]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18 | 生效日期:2000-05-18 |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有效的改善成都市的投资环境,经研究,现对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都市房屋租赁鉴证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82号)第七条规定的减免范围,重新明确为:特困企业出租的房屋;福利企、事业单位出租的房屋;外商投资企业免收房屋租赁鉴证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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