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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统计局统计局关于举办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统[2007]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9 | 生效日期:2007-04-09 |
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
2006年7月修改后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对颁发《统计执法检查证》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此,国家统计局决定开展颁发新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工作,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现有的《统计执法检查证》。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关于颁发新的〈统计执法检查证〉的通知》(浙统函[2006]105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定于4月份对我市统计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资格培训和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已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与《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执法人员(不含部门、乡镇、街道,下同);
2、在政府统计部门需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目前尚未配备《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1、统计执法、统计执法文书制作和行政复议、诉讼相关知识;
2、统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统计执法规范性流程和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三、培训方法
培训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城区(不含萧山、余杭)统一由市统计局集中培训,省统计局派员监考。其他区、县(市)的培训,考虑方便组织,经请示省统计局政法处同意,由各区、县(市)统计局组织,市统计局派人上门培训及监考。
三、培训时间
城区(不含萧山、余杭)考虑到人数较多,尽量不影响工作,分两期进行培训。第一期定在4月17日,第二期定在4月20日。具体时间均为上午9时开始培训,下午1时考试,地点:人民大厦三楼大会议室。 其他区、县(市)统计局各办一期培训,具体培训时间请有关区、县(市)与市统计局法规处联系商定,原则上4月底前须全部完成培训与考试。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城区(不含萧山、余杭)每期按需培训总人数的50%组织参加,两期必须全部组织完成,逾期市统计局年内不再专门组织培训学习;
2、城区参加每期培训的学员,由统计法制分管领导或统计法制负责人带队,并配合市局做好会议其他有关事宜。其他区、县(市)由各地负责组织,市统计局派人上门培训、监考;
3、各区、县(市)统一填写好参加培训人员的《统计执法检查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统计执法检查证换发证一览表》(详见附件2)并准备好每人两张一寸免冠正面彩照(一张贴表上规定的位置,另一张背面写上名字用于办证),城区(不含萧山、余杭)集中培训时统一上交市统计局法规处,其他有关区、县(市)在本地培训时上交;
4、各区、县(市)参加培训的人员须自备以下材料:《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以备考试用;
5、各区、县(市)已参加过2006年全省统计“五五”普法骨干暨统计执法骨干培训班,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不参加此次培训。
未尽事宜,请与市统计局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金建群;联系电话:85252710。
杭州市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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