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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7]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30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市人事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08号)精神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8]6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考试机构组织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如下:
(一)三级笔译每人460元,其中:上缴国家400元,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各30元;
二级笔译每人550元,其中:上缴国家490元,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各30元。
(二)三级口译翻译每人690元,其中:上缴国家490元;
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780元,其中:上缴国家580元;
同声传译每人2140元,其中:上缴国家1940元。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各有关考试机构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08年9月1日执行。期满后按国家规定重新审批。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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