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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5]1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6-17 | 生效日期:2005-06-17 |
省农机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精神,我省农机主管部门所属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实施安全管理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统一规范为:拖拉机号牌工本费、证书工本费、驾驶许可考试费、 安全教育培训费、农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除此之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管理收费,比照方向盘式拖拉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原规定收取的驾驶员年审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实习车号牌费和长期租用费,农机安全宣传费,学习驾驶证、教练员证、准考证、操作员证工本费,农机入户转籍时按购机价款一定比例收取的异动费,手续费等项目,同时取消。
三、对于农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政策由省物价部门另行规定。
四、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凡《通知》中已经明确的收费标准,特别是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所在地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变更《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发放的收费票据(定额票据)进行清理收缴和监管。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保证国家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出台的农机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农机监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略)
安徽省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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