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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地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财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基[2000]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财务结算工作,正确核算工程价款和工程建造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财务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程价款结算。
  1、工程价款结算主要方式:
  2、按月结算;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
  4、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建设项目可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

  二、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处理:
  发包单位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在未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之前作为往来款项处理,不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的工程价款,应以承包单位提交并经发包单位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以及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依据。

  三、关于工程竣工结算。
  1、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按照工程建造合同、施工图预算或经批准的设计概算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加强审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按审定价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及工程竣工财务结算。
  3、按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承、发包单位可根据合同规定的固定造价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四、关于预付备料款的结算及抵扣原则。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定工程承包建造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款。备料款预付金额,建筑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
  2、按工程承包建造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部分材料的,可按其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但对这部分材料价款承包单位不应收取备料款,在结算时应陆续抵扣工程价款。
  3、没有签定工程建造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预付备料款。

  五、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及预留工程尾款。
  1、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竣工项目,发包单位应将合同工程价款的5%至10%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质量合格证明后,发包单位据此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退付给承包单位。
  2、为加强资金的审核,对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按建安工程投资预留10%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结算经审价确定后拨付5%工程款,其余工程尾款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后再予以清算。
  3、对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建设项目,发包单位应将财政部门预留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处理,不再重复计提保证金。

  六、财政部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财务结算有新规定时,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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