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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政办发[2007]5l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3 生效日期:2007-04-1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工作,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的重要意义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是中央为稳定粮食生产,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而实行的一项重大政策。经过多方努力,国家已批准从2007年起将我区列入全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范围。实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可以有效保护和提高我区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加快水稻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提高水稻产量和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做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支农惠农政策的具体行动,也是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的具体体现,对建立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组织实施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确保这项支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项目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实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运用政策导向和资金扶持手段,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农民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提高水稻良种和先进栽培技术的入户率和覆盖率,增加种粮效益,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资金直补到户、据实进行结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项目实施的目标任务

  2007年,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计划实施面积3540万亩,其中早稻1697万亩,中稻181万亩,晚稻1662万亩。通过实施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稳定全区水稻种植面积,进一步推广水稻种植的良种良法,使全区水稻平均亩产提高2公斤以上、稻谷总产量增加7万吨以上。

  四、补贴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范围。全区在原计税耕地范围内种植良种水稻的耕地均纳入补贴范围,库区移民、扶贫移民的免税耕地和享受税改免税的国有农场及农业科研院所的耕地同时纳入补贴范围,但已被征用为非农用地及已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土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补贴标准,早稻、中稻、晚稻每亩分别补贴l0元、15元、7元。

  (三)补贴方式。采取直接补贴方式,补贴资金按核定的良种水稻种植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户(包括农场、农业科研院所,下同)的专门账户。对土地承包人租赁土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种水稻的,按谁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租赁人或代种人。

  五、项目实施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申报、核实、公示、汇总上报水稻种植面积。补贴面积的公示与核实采取农户据实申报、村组核查、张榜公示、群众监督的办法进行。

  1.村民小组组织申报、登记、公示、造册。每造水稻插秧结束后,由村民小组组织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申报,并以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为依据逐户调查核实,农户申报面积与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有变化的要书面说明增减原因。村民小组将核实、核对的结果分户张榜公示7天以上,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丈量、核对。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进行确认、登记,汇总成册,并报送村委会。

  2.村委会核实上报。村委会对所辖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村民小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民小组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经核实无误后汇总成册,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汇总、建立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村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定,特别对申报面积超过该行政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核定无误后,将数据录入计算机,同时进行汇总,建立电子档案,并将汇总结果报送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4.县(市、区)审核汇总上报。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所辖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对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审核无误后汇总数据,并将汇总结果上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5.市汇总上报。各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

  6.自治区汇总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对各市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按要求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二)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按早稻、中稻、晚稻分3次发放。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按照各地核实的补贴面积和补贴清册,及时将补贴资金按预算级次逐级下达到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再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和补贴清册通过农民补贴信息网络系统将补贴资金存入水稻种植户的专门账户,水稻种植户凭有效证件到金融单位领取补贴款。

  (三)建立农户水稻良种补贴明细档案。由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制定统一格式,规范各级填写农户耕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良种水稻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凭证都要立卷归档保存。

  六、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全区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农业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计划安排、优良品种推介、宣传发动、栽培技术培训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和落实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并按要求及时做好资金拨付、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面积的申报和审核。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工作协调,保证按时完成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工作任务。

  (二)抓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水稻良种推广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层层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对各市、县(市、区)工作人员培训,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乡(镇)、村工作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良种补贴政策要求、补贴的操作步骤和程序、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等。

  (三)做好良种、技术推广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自治区农业厅要组织专家研究确定全区水稻优良品种,做好良种推广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做好水稻良种和配套栽培技术的推广服务工作,全面提高水稻栽培先进技术的人户率和覆盖率。各级农业、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种子质量、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和趁机哄抬种子价格的行为。

  (四)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的《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县、乡两级要设立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实行统一发放和实名制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代扣代缴其他收费。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开展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对补贴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五)明确责任,严明纪律。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稻良种推广补贴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要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广西自治区政府
2007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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