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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全县50强民营企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灵政明电[200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扶持做强一批民营企业,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1月16日全县经济会议的部署,县政府决定开展推选“50强民营企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我县境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民营企业。

  二、推荐条件
  (一)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其他行业: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被推荐的企业,必须遵纪守法、诚实经营。

  三、推荐程序
  先由各乡镇调查、申报,然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前50强企业。

  四、注意事项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上报。上报截止日期为1月27日。(材料报送到县乡企局联系电话:6022349)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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