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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价局转发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并价行字[2007]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9 | 生效日期:2007-04-09 |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转发的通知》(晋价行字〔2007〕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统计工作的管理,充分认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收费统计工作责任制;选定业务强计算机操作熟练人员担任具体统计工作,收费统计人员要相对稳定,各县(市)区要将负责统计工作人员名单于4月14日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做好收费统计衔接工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填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今年的收费年审工作,先按发改价格〔2007〕259号文件中的表三和表四做好收费年审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同时做好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建立收费台帐,为下一步按软件系统填报打好基础。
三、按规定格式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数据。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填报统计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今年安排填报的表三和表四,务于2007年6月15日前以网络和书面形式上报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
四、做好收费统计工作的考核。市物价局将在省局考核前,对各县(市、区)物价局的收费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的考核结果列为年终全局工作评比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
太原市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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