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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在吉林省磐石市设立村镇银行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市政函[200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吉林银监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新理念、新部署和新举措,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对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力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拟在吉林市外五县中的磐石市设立村镇银行。
  新设立的村镇银行拟由吉林市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同时吸收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
  磐石市设立村镇银行后,将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构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必将促进城乡金融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请贵局给予大力支持。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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