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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发[2007]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5 生效日期:2007-04-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下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我市建立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152号)等文件,开始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以来,运行情况良好,有力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市场,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建筑业企业在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在标书中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存与使用作出以下承诺:
  (一)中标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本意见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
  (二)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从中标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支取。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承诺的,取消投标资格。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应交存款额,建筑业企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后,持市财政部门出具的交存凭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

  二、建筑业企业未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或未按本意见交存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禁止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三、建筑业企业按其主项资质等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存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存10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交存6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存30万元人民币;专业承包三级交存10万元;劳务企业交存2万元。
  当建筑业企业初次在我市所承接的工程合同额少于资质标准中企业主项资质业绩标准所规定的单项建安合同额(其中:特级、一级企业为1亿元,二级企业为3000万元,三级企业为500万元)时,可申请分两次交存,首次交存不低于50%,再次承接工程前应补足应交款额。
  当建筑业企业的主项资质有变更时,应当及时按变更后的主项资质等级标准额度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建筑业企业发出《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通知》(以下简称先予支取通知),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暂时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筑业企业持先予支取通知和申请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书面报告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转款手续,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管专款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在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双方就工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后,如建筑业企业在商定期限内仍未付清拖欠的工资或拒绝支付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如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交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的建筑业企业,由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半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申请。

  五、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发出先予支取通知。建设单位持先予支取通知和申请报告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转款手续,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管专款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六、已先予支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数额的2倍工资保障金,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其办理交存的手续与上述第一点相同。

  七、建筑业企业退出南宁市建筑市场时,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书面申请,交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筑业企业凭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符合退还条件的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已承接施工业务的,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时间与其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的间隔应超过6个月,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或农民工工资的纠纷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八、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全市清欠联动机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并将工程款支付、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款结算、造价管理等情况纳入建筑业诚信综合评价的指标。市建设、劳动保障、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的行为录入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实时联动,共同监管。
  市建设、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应将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作为资质检查、企业信用评定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九、建筑业企业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项目承包人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制度,将责任分解落实,以维护南宁市社会稳定。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如因监管不力、拖欠工程款或未及时结算等原因造成影响南宁市社会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在市场准入、施工许可和验收备案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核拨、工资发放和工程结算的日常管理,作好监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建设、劳动保障、财政、发改等部门。

  十、保障金交存额度与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等级挂钩。如企业被评为市级建设系统先进施工企业,一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因企业工资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及时、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浮50%交存额度。下浮交存额度的企业名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商定。
  已减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单位,如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导致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恢复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

  十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非法聚集、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欠薪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各有关单位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5]78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则上浮企业交存保障金的额度0.5-1倍,具体上浮额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商定。

  十二、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所承接工程核算出的工资全部预存入市劳动保障部门监管的帐户,强制实行重点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监控支付。

  十三、本意见实施后,建筑业企业原按照南府发[2003]152号文交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原办法退还。建筑业企业也可直接将其转为按本意见规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
  建设单位交存额度仍按南府发[2003]152号文规定的工程中标价的2%(如中标价的2%总额超过80万元,按80万元)交存,有关事项按南府发[2003]152号文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执行本意见,属各城区、开发区管辖或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本意见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管、调解、协调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建设、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

  十五、属各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管辖或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按南府发[2003]152号文规定,必须将保障金交存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十六、市辖各县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关于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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