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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移动电话注册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综[2000]31号、沪价行[2000]1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2000-07-01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停收无线移动电话手机注册登记费和继续收取该机使用证工本费的请示》(沪无委办业字[2000]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三部门《半于对手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45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移动电话注册登记费20元。

  二、同意自2000年7月1日起收取移动电话磁卡使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5元/证。

  三、收取移动电话磁卡使用证工本费时,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到本函后,请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市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并做好有关收费的衔接工作。对未使用完的注册登记费收费收据清点造册集中销毁,票据销毁清册报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备案。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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