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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校验、等级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0]第2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22 生效日期:2000-05-22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山西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校验、等级评审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卫请字[1999]第26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字[1999]10号文件精神,现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校验费、等级评审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校验、等级评审工作时,其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对民办医疗机构收取所列费用后,不再收取管理费,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晋价涉字[1992]第41号文件中有关收取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交当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它有关规定按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我省医疗机构登记审查校验、等级评审收费项目立项的批复》(晋财综字[1999]10号)文件执行。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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