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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汾什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0]第19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2000-06-01
 

汾西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局汾价字[1999]2号,汾财字[1999]36号,汾交字[1999]13号《关于汾什公路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由于原定车辆通行费较低,不利于收费公路还贷,经研究,同意予以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算)
  1、2.5吨及以下的机动车辆和20马力及以下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2、2.5吨以上至5吨的机动车辆和2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3、5吨以上至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4、10吨以上至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5、20吨以上至3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6、3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执行紧急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微波通讯车、邮政车、抗旱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以及蓝底车牌的“晋O”车辆,暂免收通行费。

  二、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如逾期没有年审,财政部门暂停核发其收费票据。

  三、本文件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未尽事宜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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