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汾什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0]第1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25 | 生效日期:2000-06-01 |
汾西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局汾价字[1999]2号,汾财字[1999]36号,汾交字[1999]13号《关于汾什公路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由于原定车辆通行费较低,不利于收费公路还贷,经研究,同意予以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算)
1、2.5吨及以下的机动车辆和20马力及以下的拖拉机每车次收费5元。
2、2.5吨以上至5吨的机动车辆和20马力以上拖拉机,每车次收费10元。
3、5吨以上至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4、10吨以上至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5、20吨以上至3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6、3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执行紧急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微波通讯车、邮政车、抗旱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以及蓝底车牌的“晋O”车辆,暂免收通行费。
二、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如逾期没有年审,财政部门暂停核发其收费票据。
三、本文件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未尽事宜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25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