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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流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集团财融[200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10 | 生效日期:2000-05-10 |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金流量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现金流量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部分单位还存在资金管理分散、大额现金流出无计划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现金流量管理,作到现金流出在线控制、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款各单位应于月初将本单位应缴税款额报至集团公司财务部融资结算中心,按税法及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具体纳税时间安排如下:
1、驻济南市、没有纳税专户的单位,于纳税的最后期限缴纳税款(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
2、驻济南市、开设纳税专户的单位,如果纳税专户的开户行与基本户的开户行相同,于纳税的最后期限从基本户划转税款(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如果纳税专户的开户行与基本户的开户行不同,于纳税最后期限的前一天从基本户划转税款(每月9日,遇到节假日,可提前至节假日最后一天)。
3、非驻济南市又没有纳税专户的单位,于纳税最后期限的前一天向融资结算中心提交委托付款授权书划转税款(每月9日,遇到节假日,可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天)。
4、非驻济南市、开设纳税专户的单位,如果纳税专户的开户行与基本户的开户行相同,于纳税最后期限的前一天向融资结算中心提交委托付款授权书划转税款(每月9日,遇到节假日,可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如果纳税专户的开户行与基本户的开户行不同,于纳税最后期限的前三天向结算中心提交委托付款授权书划转税款(每月7日,遇到节假日,可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天)。
5、纳税完毕,纳税专户清零。
二、归还贷款统一核算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还贷预算规定的时间、金额,安排还贷资金;非统一核算单位要提前10天将还本付息计划报至融资结算中心,非济南市的单位应提前1天向结算中心提交委托付款授权书,用途要写明还贷。
三、对于工资、奖金等其他需在当地支付的大额款项。基本户在工行的应于付款当日以委托授权方式将款项划至当地银行,基本户在建行的可提前一只划款。
四、驻济南单位往融资结算中心外的帐户划款时,应提前2天通知融资结算中心。
五、各单位在本单位各帐户之间划转资金时,要详细说明用途,否则结算中心将不予处理该项业务。对于地市电业(供电)局,不允许从经费户划转资金到电费户。
六、各单位要按月报送货币资金明细表。统一核算单位随月度会计报表上报财务部,非统一核算单位要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货币资金明细表直接报送融资结算中心,对于设有子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汇总上报。
七、各单位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向融资结算中心反映,否则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资金划拨一律不予办理。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2000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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