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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信用担保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计价[2000]3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17 | 生效日期:2000-05-20 |
省金鼎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青担字(2000)第006号]收悉,为规范信用担保业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担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信用担保收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面向社会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担保,可以收取担保费,具体收费标准暂按不超过担保贷款总额的2.6%按月计收。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为服务对象提供质价相符的对象,严格履行担保合同明确的权益和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批复自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
青海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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